頂加違建│約定專用
📝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人不得自行占有使用。
新店一處老舊公寓,因樓下住戶不滿樓上住戶違建還出租套房,遂掛布條抗議槓上鄰居,不只鬧上新聞版面,雙方還大打官司徹底撕破臉!
🎯所以,頂樓屋主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進出,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其他鄰居可以起訴請求頂樓屋主拆除頂樓增建,返還屋頂平台。
但在例外情形,屋頂平台得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約定專用」或「分管契約」法律關係,約定由頂樓屋主來使用;且如果頂樓屋主是20至30年前購屋,即已有頂樓增建,其他鄰居對屋主使用頂樓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提出訴訟,頂樓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屋頂平台使用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可以使用屋頂平台。
不過,頂樓屋主縱然有權使用頂樓平台,仍須合法使用,並非可以任意建築使用;頂樓增建如果未向主管機關聲請相關建造執照(不是室內裝修許可),仍屬違建,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拆除,或雖因行政程序而未能即時拆除,但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允許頂樓增建的存在;頂樓增建隔間套房出租,也是相同道理,須視頂樓屋主有無權利使用屋頂平台及頂樓增建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建築。
📍住戶關於頂樓平台的紛爭,如果可以透過理性的溝通或協調,當然最好,但因彼此立場不同,律師過往經驗,住戶間並不容易有共識;律師的建議是,盡早由法院來查明及判斷頂樓屋主有無使用屋頂平台的權利及頂樓增建是否經合法聲請建造,否則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問題又不能解決。
新店住戶掛布條槓鄰居頂加隔8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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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加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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